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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9單選題

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元購買鑽戒給情婦,另又拿出 100 萬元存入銀行定存單,取得利息 1 萬元,若以上事實經判決認定屬實,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利得,應予宣告沒收
B招待喝花酒之價額,應由法院宣告追徵
C送情婦之 50 萬元鑽戒,應予宣告沒收
D以 100 萬元存定存,而賺得利息 1 萬元,利息為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犯罪所得存入銀行所生之利息屬於犯罪所得之「孳息」,而非「犯罪所生之物」。

為什麼答案是 D

定存利息屬於犯罪所得之「孳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作為犯罪所得沒收,而非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犯罪所生之物」,敘述錯誤。

考點:犯罪所得沒收考點:追徵價額考點:第三人沒收與變得之物考點:孳息與犯罪所生之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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