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
A偵查機關查扣甲持有之土製炸藥一個
B甲殺死被害人A時使用的自己所有之兇刀一把正確答案
C殺手甲殺害A後所取得的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D法官甲收受被告A為自己有利判決結果所提供之新臺幣三百萬元
B正確答案
義務沒收限於違禁物與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兇刀)原則上為裁量沒收。
為什麼答案是 B
兇刀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為裁量沒收而非義務沒收,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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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義務沒收限於違禁物與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兇刀)原則上為裁量沒收。
看到「供犯罪所用之物」→ 裁量沒收;「違禁物、犯罪所得」→ 義務沒收。
逐選項分析
A✕
土製炸藥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屬義務沒收。
B✓ 正確
兇刀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為裁量沒收而非義務沒收,故為本題答案。
C✕ 陷阱
殺手收取的酬金屬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應』沒收,屬義務沒收。
D✕
法官收受之賄賂屬犯罪所得(亦為貪污治罪條例所得財物),應義務沒收。
刑法沒收類型速記
| 類型 | 法條 | 性質 | 舉例 |
|---|
| 違禁物 | 刑§38 I | 義務沒收 | 炸藥、毒品、槍械 |
| 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 | 刑§38 II | 裁量沒收(得) | 兇刀、交通工具 |
| 犯罪所生之物 | 刑§38 II | 裁量沒收(得) | 偽造文書成品 |
| 犯罪所得 | 刑§38-1 I | 義務沒收 | 贓款、酬金、賄賂 |
沒收制度最核心的分水嶺在「應沒收」跟「得沒收」。違禁物(如毒品槍砲)和犯罪所得(如詐欺贓款)是義務沒收,法院看到就得收;但供犯罪所用之物(如行兇用的刀、運毒車輛)只是裁量沒收,法官可依比例原則決定收不收。考生最容易錯在以為「工具很重要就一定要沒收」,其實立法者考量財產權保障,只有本質違法或不法利得才強制收回,單純犯罪工具仍保留法官裁量空間。判斷口訣:東西本身違法或贓款→應收;只是拿來犯罪的合法物→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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