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審判時提示該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實際聽到關鍵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相信法官的勘驗內容。關於勘驗程序及所得勘驗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法院的勘驗是法所明定之調查犯罪情形,且為調查、取得證據資料的方法之一,自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B檢察官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謂無法表示意見,但等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故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
C勘驗程序並未規定要在法庭上為之,法官既已在辦公室內勘驗光碟,製作成逐字筆錄,並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已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故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D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倘有違背,其勘驗筆錄即屬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故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