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身體檢查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
B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C司法警察實施身體檢查時,對於拒絕之人得直接採取血液
D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身體檢查涉及身體隱私與人格權,檢查婦女身體應由醫師或婦女行之,這是刑訴法明文保障。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訴法明文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以保護婦女身體隱私與人格尊嚴,此為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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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身體檢查涉及身體隱私與人格權,檢查婦女身體應由醫師或婦女行之,這是刑訴法明文保障。
看到「婦女身體檢查」直接想到「醫師或婦女行之」,這是送分條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身體檢查對象不限於犯嫌,第三人(如被害人、證人)於有相當理由認為對犯罪調查有必要時,亦得為之,只是要件更嚴格。
B✕
警察臨檢盤查屬行政警察作用(警職法),與刑訴法偵查中的身體檢查分屬不同程序。臨檢帶回者不能當然成為身體檢查對象,需回到刑訴法要件判斷。
C✕ 陷阱
司法警察非檢察官,對拒絕者採血涉及強制處分,應依刑訴法聲請鑑定許可書或由檢察官核發,不得「直接」強制採血,否則違反法律保留與令狀原則。
D✓ 正確
刑訴法明文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以保護婦女身體隱私與人格尊嚴,此為強制規定。
偵查中身體檢查重點
| 項目 | 內容 | 依據 | 備註 |
|---|
| 對象 | 犯嫌 + 第三人 | 刑訴§205-1、§215 | 第三人要件較嚴 |
| 婦女檢查 | 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 刑訴§215 III | 強制規定 |
| 採取分泌物/血液 | 需鑑定許可書或檢察官命令 | 刑訴§205-1 | 令狀原則 |
| 拒絕處理 | 不得逕行強制,須聲請法院/檢察官 | 強制處分法定 | 警察無權逕採 |
A 選項限縮對象只限「犯嫌」是典型陷阱,實務上被害人、第三人亦可能成為檢查對象;C 選項則誤導考生以為警察可「直接」強制採血,違反令狀原則與強制處分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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