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A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A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正確答案
B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A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C甲將室友A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D甲打開鳥籠,使室友A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A正確答案
毀損罪須「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物之效用;噴漆雖污損外觀但可清除,實務認不構成毀損。
為什麼答案是 A
紅磚圍牆被噴白漆,僅外觀受污損,牆的遮蔽、區隔效用未受影響,且油漆可清除,實務多數見解認不該當毀損罪(可能構成強制或其他罪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毀損罪須「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物之效用;噴漆雖污損外觀但可清除,實務認不構成毀損。
判斷標準:物的『效用』是否受損?外觀污損可清除 → 不構成;效用喪失 → 構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紅磚圍牆被噴白漆,僅外觀受污損,牆的遮蔽、區隔效用未受影響,且油漆可清除,實務多數見解認不該當毀損罪(可能構成強制或其他罪名)。
B✕ 陷阱
豬肉被狗糞大面積污染,已不堪食用,作為商品之經濟效用完全喪失,屬「致令不堪用」,該當毀損罪。
C✕
鬧鐘浸水後不再作響,報時功能喪失,屬「損壞」物之效用,該當毀損罪。
D✕ 陷阱
放走金絲雀使A對鳥喪失事實上支配,通說認為屬「致令不堪用」(A無法再使用該鳥),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三種行為態樣
| 行為態樣 | 意義 | 本題例子 |
|---|
| 毀棄 | 物理上消滅物之存在 | 撕毀、焚燒 |
| 損壞 | 破壞物之完整性或功能 | C 鬧鐘浸水 |
| 致令不堪用 | 物雖完整但喪失效用 | B 豬肉污染、D 鳥飛走 |
| 單純污損外觀 | 可清除、效用未損 | A 噴漆(不構成) |
學生直覺認為「噴漆破壞牆面」就是毀損,但毀損罪保護的是『物之效用』而非美觀。最易誤選 D(放鳥),實則通說認放走動物使所有人喪失支配,屬致令不堪用,仍成立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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