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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16單選題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 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B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正確答案
C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 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D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 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錯誤選項是 B;現行刑法第74條第2項並非命向「公益基金會」支付金額,而是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現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不是向公益基金會支付。若命其向公益團體提供服務,則是第5款所稱義務勞務,並非支付金錢給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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