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11 年 · 第 16 題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 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B 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正確答案
C 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 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D 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 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B 正確答案
錯誤選項是 B;現行刑法第74條第2項並非命向「公益基金會」支付金額,而是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現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不是向公益基金會支付。若命其向公益團體提供服務,則是第5款所稱義務勞務,並非支付金錢給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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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錯誤選項是 B;現行刑法第74條第2項並非命向「公益基金會」支付金額,而是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先抓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僅排除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且未符合5年洗前科期間者;過失前案不阻卻。再看第74條第2項附負擔內容:支付金額的對象是公庫,不是公益基金會。最後對照刑法第93條:若命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事項,原則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但第4款向公庫支付金額不在應付保護管束之列,故 D 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刑法第74條第1項限制的是「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題示前案為過失傷害罪,屬過失犯罪,不在限制範圍內;若本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法院認暫不執行為適當,仍得宣告緩刑。
B ✓ 正確
錯誤。依現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不是向公益基金會支付。若命其向公益團體提供服務,則是第5款所稱義務勞務,並非支付金錢給基金會。
C ✕
正確。題示前案為故意傷害,曾受有期徒刑6月宣告,但已於7年前執行完畢。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仍得宣告緩刑。既已逾5年,故仍可能宣告緩刑。
D ✕
正確。刑法第93條規定,受緩刑宣告者,除特定犯罪外,於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事項時,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題示係第74條第2項第4款「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不屬第5款至第8款,因此法院可以不付保護管束。
最常見陷阱有二:第一,把『過失前科』誤當成不得緩刑事由;其實第74條重點在故意犯罪。第二,把第74條第2項第4款誤記成向公益團體或基金會支付金額;現行法明文是向公庫支付。另要分清第4款與第5款:前者是付錢,後者是義務勞務;只有第5款至第8款通常連動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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