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曾為A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B公司向C提起營業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代理B公司,向A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正確答案
B代理A向B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
C代理A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
D代理C向B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
A正確答案
律師利益衝突與後酬禁止之判斷,重點在「現在委任關係」與「事件實質關聯性」,家事事件絕對禁止後酬。
為什麼答案是 A
前案已終結且與商標侵權無實質關聯,非屬利益衝突禁止範圍,不違反律師倫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利益衝突與後酬禁止之判斷,重點在「現在委任關係」與「事件實質關聯性」,家事事件絕對禁止後酬。
秒解:抓「現在」兩字!B、D皆涉及「現在」的委任人或對造,直接排除;C為家事事件禁後酬,排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前案已終結且與商標侵權無實質關聯,非屬利益衝突禁止範圍,不違反律師倫理。
B✕
B公司為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對其提訴屬以現在委任人為對造,違反利益衝突。
C✕
離婚訴訟屬家事事件,依法不得約定後酬(成功報酬),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
C為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受其委任屬由現在對造委任之其他事件,違反利益衝突。
律師倫理規範:利益衝突與後酬禁止
| 條款/類型 | 禁止內容 | 本題對應選項 |
|---|
| 第30條第1項第3款 | 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 選項B (B公司為現在委任人) |
| 第30條第1項第4款 | 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 選項D (C為現在對造) |
| 第35條 | 家事、刑事或少年事件約定後酬 | 選項C (離婚屬家事事件) |
| 第30條第1項第2款 | 同一或有實質關聯之事件 (含終結後) | 選項A (無實質關聯,故不禁止) |
選項A故意設定「前案已終結」,誘導考生誤以為只要告前客戶就一律違反倫理。實際上,若前案已終結且與新案「無實質關聯」,即不受利益衝突規範限制。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