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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75單選題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A與B之離婚調解事件,代理A之甲律師認為代理B之乙律師難以溝通,故私下自行聯絡B進行協商
BA與B之民事訴訟,代理A之甲律師認為和解對A較為有利,雖然A明白反對和解,甲仍然未經A授權便自行與B洽談和解
CA與B之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代理A之甲律師於開庭時提出B有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令B覺得受到詆譭中傷正確答案
DA與B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代理A之甲律師明知刑事告訴之部分B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仍發信通知B之客戶表示B觸犯刑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律師執行職務不得私下聯繫有委任律師之相對人、不得違背當事人明示意願,亦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但於法庭上提出與案件相關之合法事證屬正當防禦,不構成違規。

為什麼答案是 C

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44條雖規定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但在監護權訴訟中,提出對方不適任之證據屬正當且必要的法庭攻防,並非「惡意詆譭」,即使B主觀感受不佳亦不構成違規。

考點:禁止私下聯繫考點:違背當事人意願考點:正當法庭攻防考點:惡意詆譭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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