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A與B之離婚調解事件,代理A之甲律師認為代理B之乙律師難以溝通,故私下自行聯絡B進行協商
BA與B之民事訴訟,代理A之甲律師認為和解對A較為有利,雖然A明白反對和解,甲仍然未經A授權便自行與B洽談和解
CA與B之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代理A之甲律師於開庭時提出B有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令B覺得受到詆譭中傷正確答案
DA與B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代理A之甲律師明知刑事告訴之部分B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仍發信通知B之客戶表示B觸犯刑責
C正確答案
律師執行職務不得私下聯繫有委任律師之相對人、不得違背當事人明示意願,亦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但於法庭上提出與案件相關之合法事證屬正當防禦,不構成違規。
為什麼答案是 C
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44條雖規定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但在監護權訴訟中,提出對方不適任之證據屬正當且必要的法庭攻防,並非「惡意詆譭」,即使B主觀感受不佳亦不構成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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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執行職務不得私下聯繫有委任律師之相對人、不得違背當事人明示意願,亦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但於法庭上提出與案件相關之合法事證屬正當防禦,不構成違規。
看到「私下聯絡對造」、「違背當事人意願」、「明知無罪卻發信抹黑」皆屬明顯違規。法庭上提出對造不適任之證據為爭取監護權之必要攻防,未違反倫理。
逐選項分析
A✕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該條明定律師未經相對人委任律師之同意,不得就受任事件與相對人直接聯繫、交涉。甲律師嫌對方律師難溝通就私下聯絡B,明顯違規。
B✕
違反律師應依當事人授權行事之基本義務。當事人A已明示反對和解,甲律師卻擅自與B洽談,嚴重違背當事人意願;且未經同意直接與B交涉,亦違反禁止私下聯繫對造之規定。
C✓ 正確
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44條雖規定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但在監護權訴訟中,提出對方不適任之證據屬正當且必要的法庭攻防,並非「惡意詆譭」,即使B主觀感受不佳亦不構成違規。
D✕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44條。律師不得惡意詆譭相對人。甲律師明知B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仍向B的客戶散布其觸法之不實言論,已構成惡意詆譭與中傷。
律師對相對人之倫理規範
| 行為態樣 | 倫理規範要求 | 違反舉例 | 合法舉例 |
|---|
| 聯繫交涉 | 須經相對人律師同意 | 嫌對方律師難溝通直接找相對人 | 經對方律師同意後發函給相對人 |
| 法庭攻防 | 不得惡意詆譭,但可提合法事證 | 明知不實卻向第三方散布抹黑 | 提出對造不適任監護之客觀證據 |
| 權限行使 | 須受當事人授權,尊重其意願 | 違反當事人明示反對逕行和解 | 依當事人授權條件與對造談判 |
考生容易將「相對人主觀上覺得被詆譭」與「律師客觀上惡意詆譭」混淆。只要是基於訴訟必要且有合理根據的法庭攻防(如爭奪監護權必須證明對方不適任),即使對方感到難堪,也不構成違反倫理規範。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