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3月1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3月5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3月6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3月7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
A3月25日
B3月26日正確答案
C3月27日
D3月29日
B正確答案
在監所之人的送達,依法「必須」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向住居所或送達代收人的送達皆無效。故以 3/6 為合法送達日,加計 20 日上訴期間,至遲須於 3/26 提起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在監獄,依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故 3/6 為唯一合法送達日。上訴期間 20 日,自翌日起算至 3/26 屆滿。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在監所之人的送達,依法「必須」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向住居所或送達代收人的送達皆無效。故以 3/6 為合法送達日,加計 20 日上訴期間,至遲須於 3/26 提起上訴。
看到「在監獄」,秒選「囑託監所長官」的日期(3/6)起算。刑事上訴期間為 20 日,3/6 + 20 = 3/26。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若以 3/5 送達住所起算,加 20 日為 3/25。但甲已於 3/1 入監,向原住所送達由同居人簽收不生合法送達效力。
B✓ 正確
甲在監獄,依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故 3/6 為唯一合法送達日。上訴期間 20 日,自翌日起算至 3/26 屆滿。
C✕ 陷阱
若以 3/7 送達代收人起算,加 20 日為 3/27。但依刑訴法第 56 條第 1 項,在監所之人不適用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規定,故 3/7 送達無效。
D✕
純粹混淆選項,無任何合法送達日加計 20 日會得出 3/29 的結果。
刑事訴訟法送達對象與效力
| 情況 | 送達對象 | 法律依據 | 效力說明 |
|---|
| 一般情況 | 應受送達人本人 | 刑訴法第 55 條 | 原則上向本人住居所送達 |
| 指定送達代收人 | 送達代收人 | 刑訴法第 55 條 | 視為送達於本人 |
| 在監獄或看守所 | 監所長官 | 刑訴法第 56 條 | 必須囑託監所長官,向住所或代收人送達皆無效 |
刑訴法第 56 條規定在監所之人的送達方式「採強制囑託主義」,實務判斷關鍵是「人在哪裡,就往哪裡送」。即使被告原本有設送達代收人或家中有同居人,只要人已在監所,就必須改走囑託監所長官這條路,其他方式一律無效。這條規則背後是保障受拘禁者的程序權,避免因人身自由受限而漏失重要文書。計算上訴期間時,務必從「囑託送達日」起算,而非從寄到舊住所或代收人手中的日期算起,實務上常有律師誤算導致上訴逾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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