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3月1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3月5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3月6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3月7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
A3月25日
B3月26日正確答案
C3月27日
D3月29日
答案與詳解
甲在監獄,依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故 3/6 為唯一合法送達日。上訴期間 20 日,自翌日起算至 3/26 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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