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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35單選題

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正確答案
B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C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D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最高法院106台上3788判決:警察無法律授權裝GPS追蹤屬強制處分,不能以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成立竊錄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明揭:GPS追蹤為強制處分,現行刑訴法無授權依據,警察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考點:GPS追蹤器案考點:妨害書信秘密罪考點:郵電人員身分犯考點:配偶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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