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正確答案
B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C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D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A正確答案
最高法院106台上3788判決:警察無法律授權裝GPS追蹤屬強制處分,不能以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成立竊錄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明揭:GPS追蹤為強制處分,現行刑訴法無授權依據,警察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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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最高法院106台上3788判決:警察無法律授權裝GPS追蹤屬強制處分,不能以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成立竊錄罪。
GPS案是近年實務名案,記住『無法律授權=不得阻卻違法』即可秒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明揭:GPS追蹤為強制處分,現行刑訴法無授權依據,警察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B✕ 陷阱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祕密罪以『開拆或隱匿』為行為態樣,屬舉動犯,一開拆即既遂,無須實際了解內容。且本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B錯誤。
C✕ 陷阱
刑法第133條為身分犯,限『在郵務或電信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始能成立。丙為一般警察,非郵電人員,不符本罪主體要件,應論以第315條妨害書信祕密罪。
D✕ 陷阱
實務與通說認為配偶間仍各自享有隱私權與祕密通訊自由,婚姻忠誠義務不構成竊錄他方之正當理由。丁竊錄甲電話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妨害祕密相關罪名對照
| 條文 | 罪名 | 行為主體 | 關鍵要件 |
|---|
| 刑法315 | 妨害書信祕密罪 | 一般人 | 開拆/隱匿他人封緘信函(舉動犯,無未遂) |
| 刑法315-1 | 窺視竊聽竊錄罪 | 一般人 | 無故以工具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 |
| 刑法133 |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祕密罪 | 郵電公務員 | 身分犯,職務上開拆或隱匿郵件電報 |
警察職權的界線是刑法考試最愛的陷阱。當警察「為了辦案」做出侵害行為時,不能直接用「依法令行為」當免死金牌,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GPS追蹤屬於強制處分,刑訴法沒授權就是違法,構成竊錄罪。另一個常考點是配偶關係能不能當作侵害隱私的藉口—實務見解非常明確:婚姻不消滅隱私權,配偶偷拆信件、裝針孔一樣成立犯罪。記住判斷準則:看有無「法律明文授權」,不是看動機正當或身分關係。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