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後,屬終審判決,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為什麼答案是 D
簡易程序案件僅設一次上訴救濟機會,經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後即為確定終局判決,檢察官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後,屬終審判決,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看到「簡易判決處刑」就要想到:救濟只有一次機會,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即為終審,無論是誰上訴都不能再上訴第三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本題重點不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一般案件範圍,而是簡易程序本身的特殊救濟限制,且第三審上訴亦非向高等法院提起。
B✕ 陷阱
雖然第三審上訴確實向最高法院提起,但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已無法再上訴第三審,此選項誤用一般通常程序的救濟邏輯。
C✕ 陷阱
簡易處刑判決經第二審判決後,被告與檢察官均不得上訴第三審,並非僅限制檢察官而允許被告上訴。
D✓ 正確
簡易程序案件僅設一次上訴救濟機會,經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後即為確定終局判決,檢察官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通常程序 vs 簡易程序 救濟比較
| 程序類型 | 第一審 | 第二審 | 第三審 |
|---|
| 通常程序 | 地方法院獨任/合議庭 |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非376條案件可上訴) |
| 簡易程序 | 地方法院簡易庭 | 地方法院合議庭 | 不得上訴(僅一次救濟) |
考生容易將簡易程序誤認為通常程序,直接套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判斷能否上訴第三審,卻忽略簡易程序本身設計上僅有一次救濟機會,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即為終審,無論案件是否屬376條範圍皆不得再上訴。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