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鑑定人是否具備資格屬訴訟程序事項,且被告已於上訴理由中指摘,符合刑訴 §394 I 但書例外,第三審法院得就此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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