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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248單選題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但『訴訟程序』事項且為上訴理由所指摘者,例外得調查事實。

為什麼答案是 D

鑑定人是否具備資格屬訴訟程序事項,且被告已於上訴理由中指摘,符合刑訴 §394 I 但書例外,第三審法院得就此調查事實。

考點:上訴理由考點:法律審原則考點:調查範圍考點:§394 但書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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