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候選人時,雖非本罪之有投票權人,但當選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成就正確答案
B無論日後甲是否當選市議員,均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
C本罪成立之前提為,當選在前而行賄或收賄在後,故甲不成立本罪
D甲之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故不屬賄賂
答案與詳解
正確。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期約賄賂時雖尚無投票權,但一旦當選取得議員身分,投票權即取得,投票受賄罪之構成要件隨之成就,仍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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