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
B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
C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罪
D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重製性影像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考刑法第235條猥褻物品罪與第319條之3性影像罪的區別,關鍵在甲乙合意拍攝且非供流通,不構成猥褻物品罪;丙擅自重製則成立性影像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111年新增第319條之3,規範未經同意重製他人性影像。丙未經甲乙同意擅自複製含其性交影像之光碟,完全該當「重製性影像罪」構成要件,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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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刑法第235條猥褻物品罪與第319條之3性影像罪的區別,關鍵在甲乙合意拍攝且非供流通,不構成猥褻物品罪;丙擅自重製則成立性影像罪。
合意私密影像≠猥褻物品(無散布流通意圖);未經同意重製他人性影像→直接對應§319-3重製性影像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猥褻物品罪須以散布、販賣、公然陳列等流通為目的。甲乙僅為紀念愛情私下拍攝,無供公眾流通意圖,不屬刑法第235條之「製造」猥褻物品。
B✕
「散布」指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發傳布。丙將母帶交還給影片當事人甲一人,屬物之返還,非向公眾散布,不構成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C✕ 陷阱
第235條第2項須以「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之目的而製造、持有。丙僅複製一份留存紀念,無散布意圖,不成立該罪。此為最常見陷阱——誤以為複製就是製造。
D✓ 正確
111年新增第319條之3,規範未經同意重製他人性影像。丙未經甲乙同意擅自複製含其性交影像之光碟,完全該當「重製性影像罪」構成要件,為本題正解。
猥褻物品罪 vs 性影像罪
| 區別 | §235 猥褻物品 | §319-3 性影像罪 |
|---|
| 保護法益 | 社會善良風俗 | 個人性自主/隱私 |
| 主觀要件 | 須有散布流通意圖 | 未經同意即可成立 |
| 行為對象 | 不特定公眾 | 特定被害人之影像 |
| 本題適用 | 甲乙丙皆不成立 | 丙成立(重製) |
考生易誤認「拍攝性交=製造猥褻物品」「複製=製造」。但§235需有散布意圖,私人紀念性質之合意拍攝與複製皆不成立;真正該處罰的是丙「未經同意重製」他人性影像,應回到§319-3系列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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