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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250單選題

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

A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B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正確答案
C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D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陳明送達代收人後,向代收人送達即生效力,上訴期間自送達代收人時起算;惟在途期間仍以被告實際所在地計算,故應扣除。

為什麼答案是 B

送達於送達代收人即生效力,故期間自送達甲時起算;而被告非住居於法院所在地,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敘述完全正確。

考點:漏扣在途期間考點:代收人送達+扣在途考點:起算點誤植轉交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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