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
A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B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正確答案
C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D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答案與詳解
送達於送達代收人即生效力,故期間自送達甲時起算;而被告非住居於法院所在地,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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