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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247單選題

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30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A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B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正確答案
C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D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B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處拘役(本題判處拘役30日),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程序合法。

考點:逕行判決要件考點:公示送達要件考點:不到庭不得審判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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