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30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A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B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正確答案
C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D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B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B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處拘役(本題判處拘役30日),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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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看到「判處拘役30日」加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秒選符合刑訴第306條例外得一造缺席判決的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的要件,依刑訴第306條規定,是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看的是法院預計宣告的刑度,而非該罪的「法定刑最高本刑」。
B✓ 正確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處拘役(本題判處拘役30日),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程序合法。
C✕
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即可為公示送達,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先經拘提無著」才能為公示送達。
D✕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雖規定「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同條亦明定「除有特別規定外」。本題情形即符合同法第306條的特別規定,故得逕行判決。
被告不到庭之審判原則與例外
| 原則/例外 | 法條依據 | 適用情形 | 法律效果 |
|---|
| 原則 | 刑訴第281條 | 一般通常審判程序 | 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 例外 | 刑訴第305條 | 被告犯罪已證明,受科處罰金或應免刑之判決 | 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 例外 | 刑訴第306條 |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且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選項A故意用「最高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來混淆考生。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的發動門檻是法官心證上「認為應科(宣告刑)」拘役或罰金,而不是看該罪名的「法定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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