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X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
A甲電話通知過去自己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日後毋需再委任X法律事務所,請改為直接聯絡我處理案件」
B甲離職前主動聯絡其當事人說明自己無法繼續承辦其案件,並告知會將案件資料及準備進度交接給該事務所的乙律師正確答案
C甲原本承辦的案件於其離職之後尚未訴訟終結,當事人聯絡詢問相關訴訟進度,甲表示「我已離職,這件訴訟完全不關我的事」
D甲離職時將X法律事務所所有客戶名單造冊,將甲開幕邀請函寄發該等客戶,函中並註記歡迎轉委任甲律師
B正確答案
離職律師應以當事人權益為核心,做好案件交接,不得挖角或洩密客戶資訊。
為什麼答案是 B
離職前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將資料與進度交接給接手的乙律師,兼顧當事人權益與事務所秩序,是標準的善意交接,符合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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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離職律師應以當事人權益為核心,做好案件交接,不得挖角或洩密客戶資訊。
凡涉及「挖當事人、挖客戶名單、撇責任」皆違反律師倫理,只有「善意交接」合倫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以受僱律師身分承辦案件,當事人是與 X 事務所的委任關係。私下要求當事人改委任自己,屬不當挖角,違反忠實義務與事務所間之誠信。
B✓ 正確
離職前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將資料與進度交接給接手的乙律師,兼顧當事人權益與事務所秩序,是標準的善意交接,符合律師倫理規範。
C✕
以「已離職、不關我的事」拒絕回應,違反律師對當事人的忠實與說明義務。即便離職,對過去承辦案件仍負有必要的協助與說明責任。
D✕ 陷阱
將事務所客戶名單造冊帶走並寄發邀請函招攬轉委任,既違反保密義務、侵害事務所營業祕密,也構成不正當招攬,雙重違反律師倫理。
律師離職時的倫理界線
| 行為類型 | 是否允許 | 核心理由 | 本題對應 |
|---|
| 主動告知當事人並交接 | ✅ 允許 | 保障當事人權益 | B |
| 私下勸當事人改委任自己 | ❌ 禁止 | 挖角、違反誠信 | A |
| 帶走客戶名單招攬 | ❌ 禁止 | 違反保密義務 | D |
| 撇清責任拒絕說明 | ❌ 禁止 | 違反忠實義務 | C |
律師離職最常考「客戶歸屬」與「交接倫理」。關鍵判斷:受僱律師承辦的案件,委任關係是「當事人↔事務所」而非「當事人↔個人」,離職時不能直接把客戶帶走或主動招攬。正確做法是完整交接案件資料、向當事人說明狀況,讓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繼續委任原所或另請他人。考生最容易搞混「承辦」跟「擁有客戶關係」,以為自己經手的案子就能帶走,但實際上這屬於不當挖角;另一陷阱是以為交接就能洩漏客戶資料給同業,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消滅。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