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將自己位於某住宅區5樓的公寓出租給他人從事賭博,因為提供的是住宅而不是公共場所,所以不會成立本罪正確答案
B聚眾賭博罪是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行為,但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故組頭以電話方式供人簽賭,仍構成本罪
C甲邀集自己小學同學乙、丙、丁3人到自家中打麻將,不會成立本罪
D甲受男友乙之請求,無償提供自己住家讓乙邀集他人到場賭博,內心並期待乙可以藉賭博一事賺大錢。因甲對提供場所本身並無營利意圖,故甲不會成立本罪
A正確答案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不以「公共場所」為要件,私人住宅亦可成立;且必須具備藉由提供場地或聚眾來獲取利益的「營利意圖」。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成立,並不以該場所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具備營利意圖,提供特定處所供人賭博即可成立,因此提供私人住宅亦可構成本罪。選項敘述的理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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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不以「公共場所」為要件,私人住宅亦可成立;且必須具備藉由提供場地或聚眾來獲取利益的「營利意圖」。
看到選項 A 稱「因為是住宅而非公共場所所以不成立」即可秒選。第266條普通賭博罪才限於公共場所,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完全不限場所性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成立,並不以該場所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只要行為人具備營利意圖,提供特定處所供人賭博即可成立,因此提供私人住宅亦可構成本罪。選項敘述的理由錯誤。
B✕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且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於同一處所為必要。例如六合彩組頭利用電話、傳真或網路供人簽賭,亦屬聚眾賭博,本選項敘述正確。
C✕
刑法第268條須以「意圖營利」為要件,且「聚眾」通常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甲僅邀集特定之小學同學3人打麻將,既無營利意圖(如抽頭),亦非聚集不特定多數人,故不成立本罪。
D✕ 陷阱
刑法第268條的「營利意圖」,是指藉由「供給場所」或「聚眾」本身來獲取利益(如抽頭、收場地費)。若僅是期望參與賭博贏錢,並非本罪之營利意圖。甲無償提供場地,且僅期待乙賭博贏錢,欠缺本罪之營利意圖,故不成立本罪。
刑法賭博罪之比較 (第266條 vs 第268條)
| 條文 | 罪名 | 場所要求 | 主觀要件 |
|---|
| 第266條 | 普通賭博罪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網路空間亦可) | 須有賭博故意(無須營利意圖) |
| 第268條前段 | 圖利供給賭場罪 | 不限(私人住宅亦可) | 須有營利意圖(如抽頭) |
| 第268條後段 | 圖利聚眾賭博罪 | 不限(電話、網路亦可) | 須有營利意圖(如賺取水錢) |
考生常將第266條普通賭博罪的「公共場所」要件,錯誤套用到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上。第268條處罰的是「圖利」行為,只要有營利意圖並提供場所,無論該場所是否公開,皆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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