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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關於刑法賭博罪的處罰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所謂詐賭係以賭博行為作為詐欺之手段,因此該行為應成立賭博罪與詐欺罪
B賭博罪係屬對向犯,對賭之人就以偶然事實決定勝負具犯意聯絡,屬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C赴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賭博者,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正確答案
D賭博行為進行中,置於賭檯上之現金,必須為賭博罪之犯罪行為人所有,始為沒收之對象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私人住宅若供不特定人出入賭博,即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

逐選項解析

A所謂詐賭係以賭博行為作為詐欺之手段,因此該行為應成立賭博罪與詐欺罪✕ 易錯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詐賭因勝負非出於偶然,根本不成立賭博罪,僅成立詐欺罪。賭博罪的本質要件是『以偶然事實決勝負』,詐賭既為詐欺手段,欠缺偶然性。
B賭博罪係屬對向犯,對賭之人就以偶然事實決定勝負具犯意聯絡,屬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易錯陷阱
對向犯雖有意思交會,但各自行為方向相反,非共同正犯。實務認對賭雙方為對向犯,不適用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各自獨立成罪。
C赴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之私人住宅賭博者,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 正確
D賭博行為進行中,置於賭檯上之現金,必須為賭博罪之犯罪行為人所有,始為沒收之對象✕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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