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友人乙,趁鄰居丙上班時前往丙家偷竊財物,乙乃聽從其建議,於某日侵入住宅竊取相機、電腦,乙於得手後,將相機贈送甲以表達感謝,甲決定收下該相機。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A甲僅成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收受贓物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正確答案
C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二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二罪想像競合
B正確答案
教唆犯對正犯取得之贓物再收受,實務認為屬不罰之後行為,僅論教唆加重竊盜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務見解認為教唆竊盜者事後收受該贓物,屬竊盜罪之不罰後行為(與正犯事後處分贓物同理),僅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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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唆犯對正犯取得之贓物再收受,實務認為屬不罰之後行為,僅論教唆加重竊盜罪。
口訣:教唆竊盜後收贓 → 贓物罪被竊盜罪吸收,只論教唆犯。
逐選項分析
A✕
甲教唆乙侵入住宅行竊,已成立教唆加重竊盜罪,不可能僅論收受贓物而忽略教唆行為。本末倒置。
B✓ 正確
實務見解認為教唆竊盜者事後收受該贓物,屬竊盜罪之不罰後行為(與正犯事後處分贓物同理),僅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C✕ 陷阱
若採數罪併罰須二罪獨立成立,但收受贓物已被教唆竊盜行為所涵蓋,屬不罰後行為,不另論贓物罪,更無併罰問題。
D✕ 陷阱
想像競合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本題教唆與收受是兩個行為;且收贓屬不罰後行為,根本不成立贓物罪,無競合可言。
教唆竊盜後收贓之處理
| 階段 | 行為 | 罪名 | 處理 |
|---|
| 前行為 | 教唆乙竊盜 | 加重竊盜教唆犯 | 成立並論罪 |
| 後行為 | 收受贓物 | 收受贓物罪 | 不罰後行為,吸收 |
| 最終結論 | — | 僅論教唆加重竊盜 | 選B |
常見陷阱是認為教唆犯與收贓是兩個獨立行為,應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但實務將收贓視為教唆竊盜之不罰後行為(類似正犯事後處分贓物不另論罪),故僅論教唆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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