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
A審判長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B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
C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未立即停止詢問正確答案
D法院違法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
C正確答案
刑訴§158-4權衡法則的「除外規定」!受拘捕且違反§95第2項未停訊問,直接適用§158-2相對排除,不適用權衡。
為什麼答案是 C
受拘捕且違反§95第2項(未停止詢問),適用§158-2第2項準用第1項之相對排除,屬「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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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158-4權衡法則的「除外規定」!受拘捕且違反§95第2項未停訊問,直接適用§158-2相對排除,不適用權衡。
看到「受拘提、逮捕」+「違反§95告知/停止義務」,直接聯想§158-2(法律另有規定),排除§158-4!
逐選項分析
A✕
違反§186第2項告知義務,若對其他被告仍適用§158-4權衡;對本人則絕對排除。並非絕對不適用。
B✕
未受拘束者違反§95告知,不符合§158-2要件,故回歸適用§158-4權衡法則。
C✓ 正確
受拘捕且違反§95第2項(未停止詢問),適用§158-2第2項準用第1項之相對排除,屬「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158-4。
D✕
勘驗未通知到場屬違背法定程序,法無特別排除規定,回歸適用§158-4權衡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適用體系
| 法條依據 | 適用情形 | 法律效果 |
|---|
| §158-2 I | 違反夜間詢問/法定障礙期間 | 相對排除(原則排除,惡意/非自由意志除外) |
| §158-2 II | 受拘捕+違反§95 II、III告知或停止義務 | 相對排除(準用第一項) |
| §158-4 | 其他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無特別規定) | 權衡法則(人權保障vs公共利益) |
考生易將「所有違反§95告知義務」都當作適用§158-4。必須注意「被告是否受拘提、逮捕」!受拘捕者違反§95第2、3項,有§158-2第2項的特別規定(相對排除),屬於「法律另有規定」而排除§158-4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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