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B之酒駕犯行,因B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B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駕行為,B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AB之抗辯有理由,因如違反B意願而採取B血液加以鑑定,依法必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正確答案
BB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血液,這是法律賦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CB之抗辯有理由,因抽血檢查前,B可以要求先喝水再進行酒測
DB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或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之
A正確答案
違反受測者意願強制抽血採證,須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檢察事務官無此權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訴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得逕行為非侵入性採證;但依刑訴法第205條之1,採取血液等侵入身體處分,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本題檢察事務官逕行囑醫生抽血,違背法定程序,B抗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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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反受測者意願強制抽血採證,須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檢察事務官無此權限。
記住「強制侵入人體採證」=高度干預基本權,必須有檢察官以上許可,事務官不能自己決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訴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得逕行為非侵入性採證;但依刑訴法第205條之1,採取血液等侵入身體處分,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本題檢察事務官逕行囑醫生抽血,違背法定程序,B抗辯有理由。
B✕ 陷阱
錯誤。檢察事務官雖可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但對於侵入人體的強制處分(如抽血),法律並未賦予其得違反當事人意願逕行為之的權限,仍須檢察官以上許可。
C✕
錯誤。抽血檢查與吐氣酒測是不同的採證方式,並無「抽血前可要求先喝水再酒測」的法定程序,此選項屬誤導性敘述,與本題強制處分合法性無關。
D✕ 陷阱
錯誤。刑訴法第205條之2雖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相當理由時得採取吐氣或指紋等非侵入性樣本,但抽血屬侵入性處分,不在該條授權範圍,仍須檢察官許可。
刑訴法採證權限對照
| 採證方式 | 侵入性 | 執行者 | 是否需許可 |
|---|
| 吐氣酒測、採指紋、毛髮 | 非侵入 | 司法警察/事務官 | 有相當理由即可 |
| 抽血、尿液(導尿)、X光 | 侵入身體 | 須檢察官以上 | 需審判長/法官/檢察官許可 |
| 同意採證 | 視情況 | 任何偵查人員 | 經本人同意即可 |
B、D選項故意把「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權限混為一談。抽血屬侵入性強制處分,干預身體完整性,門檻較高,必須檢察官親自許可,事務官不能自己決定,也不能類推非侵入性採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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