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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52單選題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B之酒駕犯行,因B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B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駕行為,B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AB之抗辯有理由,因如違反B意願而採取B血液加以鑑定,依法必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正確答案
BB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血液,這是法律賦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CB之抗辯有理由,因抽血檢查前,B可以要求先喝水再進行酒測
DB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或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違反受測者意願強制抽血採證,須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檢察事務官無此權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訴法第205條之1,非侵入性採證檢察事務官可為,但採取血液等侵入身體處分,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本題檢察事務官逕行囑醫生抽血,違背法定程序,B抗辯有理由。

考點:強制採證許可考點:事務官權限考點:程序無關考點:侵入性vs非侵入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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