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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69單選題

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在乙之法官職務宿舍內。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甲在其律師名片上印有其曾任某檢察署檢察官之經歷正確答案
B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客戶諮商室內,懸掛其穿著律師袍與其妻乙穿著法官袍之合照照片
C甲於下班時間,請其客戶丙,至其與乙共同居住之職務宿舍內,討論受委任案件之案情
D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公開網站介紹中,介紹其經歷曾任檢察官,妻子為現職法官,其具有堅強之法律背景,訴訟百戰百勝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律師可載明過往司法經歷,但不得利用配偶司法職務關係招攬業務或暗示影響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律師載明自己「曾任檢察官」之真實經歷屬個人學經歷揭露,未涉及誇大或不當連結他人職務,符合律師倫理規範。

考點:個人經歷揭露考點:利用配偶職務考點:執業場所不當考點:不實廣告+利用職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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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