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任檢察官,退休後轉為執業律師,並開設律師事務所,其妻乙係現職法官,甲與乙共同居住在乙之法官職務宿舍內。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甲在其律師名片上印有其曾任某檢察署檢察官之經歷正確答案
B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客戶諮商室內,懸掛其穿著律師袍與其妻乙穿著法官袍之合照照片
C甲於下班時間,請其客戶丙,至其與乙共同居住之職務宿舍內,討論受委任案件之案情
D甲在其律師事務所公開網站介紹中,介紹其經歷曾任檢察官,妻子為現職法官,其具有堅強之法律背景,訴訟百戰百勝
A正確答案
律師可載明過往司法經歷,但不得利用配偶司法職務關係招攬業務或暗示影響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律師載明自己「曾任檢察官」之真實經歷屬個人學經歷揭露,未涉及誇大或不當連結他人職務,符合律師倫理規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可載明過往司法經歷,但不得利用配偶司法職務關係招攬業務或暗示影響力。
凡扯到「老婆是法官」當招牌 → 100% 違規;純粹寫自己經歷 → OK。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律師載明自己「曾任檢察官」之真實經歷屬個人學經歷揭露,未涉及誇大或不當連結他人職務,符合律師倫理規範。
B✕ 陷阱
在諮商室懸掛與法官妻子合照,等同向當事人暗示「我太太是法官、案子有門路」,屬利用配偶司法職務關係營造不當影響力之印象,違反律師倫理。
C✕
法官職務宿舍為司法機關提供法官執行職務之居所,律師將當事人帶入討論案情,易生司法關說或不當接觸疑慮,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對執業場所之要求。
D✕
公開宣傳「妻子為現職法官」屬利用配偶職務招攬業務;「訴訟百戰百勝」則為誇大不實廣告,雙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廣告限制。
律師廣告/名片合法性對照
| 揭露內容 | 是否可為 | 理由 |
|---|
| 自己過往司法經歷(曾任檢察官/法官) | ✅可 | 真實個人學經歷 |
| 配偶為現職法官/檢察官 | ❌不可 | 利用他人職務關係招攬 |
| 與法官配偶合照掛事務所 | ❌不可 | 暗示司法影響力 |
| 「百戰百勝」「勝訴保證」 | ❌不可 | 誇大不實廣告 |
| 在法官宿舍會客談案 | ❌不可 | 不當接觸+場所不宜 |
考生易誤以為「印前檢察官經歷」也是炫耀而選 A。關鍵區別:A 是揭露「自己」真實經歷(合法);B、D 則是利用「配偶」現職司法身分營造影響力(違法)。主體不同,結論天差地遠。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