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查後,檢察官發現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應屬誤會,而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依實務見解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無罪正確答案
B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C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非審判對象
D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A正確答案
起訴認接續犯(實質上一罪),檢察官以言詞減縮僅生訴訟法效力,法院仍須就全部起訴事實審判,查無關聯則分別諭知有罪、無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起訴時認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不得部分撤回。法院調查後既認兩者非接續犯(即屬數罪),則減縮部分回復為獨立起訴事實,證據不足應於主文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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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起訴認接續犯(實質上一罪),檢察官以言詞減縮僅生訴訟法效力,法院仍須就全部起訴事實審判,查無關聯則分別諭知有罪、無罪。
關鍵:原起訴為「實質上一罪」→不可部分撤回;經調查認非接續犯(數罪)→減縮部分回復獨立,證據不足應於主文諭知無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起訴時認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不得部分撤回。法院調查後既認兩者非接續犯(即屬數罪),則減縮部分回復為獨立起訴事實,證據不足應於主文諭知無罪。
B✕ 陷阱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適用於起訴事實屬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之情形。本題法院既認定兩竊盜非接續犯關係,屬數罪,應分別於主文諭知,不能僅於理由說明。
C✕ 陷阱
檢察官以言詞減縮起訴事實,在實質上一罪情形僅生訴訟法上請求法院不予審判之效力,起訴效力未消滅。法院不得將乙部分排除於審判對象外,仍須實體判決。
D✕
公訴不受理適用於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等情形(刑訴§303)。本題乙部分是證據不足,應為無罪判決而非不受理;且既為數罪關係,也不能僅於理由說明。
起訴事實減縮的處理(實務見解)
| 原起訴關係 | 法院認定 | 減縮部分處理 | 判決方式 |
|---|
| 實質上一罪(接續犯) | 確為一罪 | 部分有罪部分不成立 | 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 |
| 實質上一罪(接續犯) | 實為數罪 | 回復為獨立起訴 | 主文分別諭知有罪/無罪 |
| 數罪起訴 | 數罪 | 檢方可撤回部分 | 僅就未撤回部分判決 |
考生易被「檢察官減縮起訴」誤導,以為乙部分已非審判對象(選C);或套用「不另為無罪」公式(選B)。關鍵在於法院既認定兩者「非接續犯」即屬數罪,原起訴的一罪關係破裂,減縮部分回復獨立,須於主文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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