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於得為證據之本項甲之「記事(紙)本」,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B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正確答案
C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D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對人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B正確答案
記事本內容記載犯罪計畫,須以『內容』為證明對象,屬書證,依刑訴§165宣讀或告以要旨。
為什麼答案是 B
待證事實為記事本『記載之內容』(殺人計畫),屬典型書證。依刑訴§165第1項應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其知悉文書內容並辯論。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記事本內容記載犯罪計畫,須以『內容』為證明對象,屬書證,依刑訴§165宣讀或告以要旨。
看『文書內容』本身是否為待證事實 → 是 = 書證(§165);看『物的存在/外觀』 → 物證(§164)。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物證調查是提示辨認,針對『物的外觀、存在狀態』。記事本若僅看是不是甲的本子才用§164,但本題要證明的是『裡面寫的殺人計畫內容』,非物之外觀。
B✓ 正確
待證事實為記事本『記載之內容』(殺人計畫),屬典型書證。依刑訴§165第1項應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使其知悉文書內容並辯論。
C✕ 陷阱
§165-1是針對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準文書』之調查方式,需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紙本記事本就是傳統文書,直接適用§165,無須準用。
D✕
§166是人證(證人、鑑定人)之交互詰問程序,與文書調查無關。記事本不會『到庭作證』,此選項明顯錯置。
刑訴證據調查方法對照
| 條文 | 證據種類 | 調查方式 | 本題適用 |
|---|
| §164 | 物證 | 提示辨認、命辨別 | ✗ (非證物外觀) |
| §165 | 書證(文書) | 宣讀或告以要旨 | ✓ 記事本內容 |
| §165-1 | 準文書(錄音影、電磁) | 播放/顯示設備 | ✗ (非電磁紀錄) |
| §166 | 人證 | 交互詰問 | ✗ (非人) |
最大陷阱是把『紙本』直覺當物證。關鍵在『待證事實為何』:若要證明的是文書所記載的意思內容,無論載體是紙還是硬碟,都屬書證;紙本適用§165,電磁紀錄則適用§165-1準用。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