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行為,檢察官不得從事?
A檢察官購買自住房屋,向銀行貸款
B檢察官將自己存款,投資購買數張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
C檢察官申請服務機關許可,在私立大學兼課,教授法律倫理學
D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合夥經營加盟之咖啡連鎖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檢察官準用法官規定,嚴禁從事商業活動或擔任營利事業職務,但個人理財投資與經許可之學術兼職則屬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合夥經營加盟咖啡連鎖店屬於實際參與營利事業之經營,違反法官法禁止從事商業活動之規定,檢察官依法不得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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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檢察官準用法官規定,嚴禁從事商業活動或擔任營利事業職務,但個人理財投資與經許可之學術兼職則屬合法。
秒解關鍵:區分「個人理財」與「經營商業」。買房貸款、買股票屬理財;合夥開店屬營利事業經營,絕對禁止!
逐選項分析
A✕
購買自住房屋並向銀行貸款,屬於一般個人生活與理財行為,並非從事商業活動或擔任營利事業職務,故為合法。
B✕ 陷阱
單純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在實務上被認定為個人投資理財行為,不屬於經營商業活動,故為合法。
C✕
法官法明文允許法官(檢察官準用)經許可後在大學或專科學校兼任教職,故申請許可後教授法律倫理學屬合法兼職。
D✓ 正確
合夥經營加盟咖啡連鎖店屬於實際參與營利事業之經營,違反法官法禁止從事商業活動之規定,檢察官依法不得從事。
法官與檢察官兼職及投資行為規範
| 行為類型 | 具體內容 | 合法性 |
|---|
| 個人理財 | 購屋貸款、長期持有上市股票 | 合法 |
| 學術兼職 | 經機關許可於大學兼任教職 | 合法 |
| 商業經營 | 合夥經營實體店面或擔任公司董事 | 違法 |
考生極易將「投資股票」誤認為「從事商業活動」。實務見解認為,單純購買上市櫃股票長期持有屬個人理財;但「合夥經營」實體店面則屬參與營利事業經營,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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