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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41單選題

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以下行為,何者為違法?

A若預料證人於審理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惟此時不適用交互詰問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序由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詰問,而其性質為反詰問正確答案
B若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其審判外自白為刑求抗辯,受命法官得為必要之調查。例如:勘驗錄音帶、傳喚製作筆錄之員警,以查明自白之任意性
C若被告於準備程序抗辯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遭偵查機關以不正方法訊問取得,受命法官得為必要之調查,以查明前開抗辯是否屬實
D受命法官依法得於準備程序行勘驗,但依法應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到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受命法官準備程序可為部分證據調查,但訊問證人應適用交互詰問,非由法官主導後反詰問。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訴法第276條,預料證人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者,受命法官固得於準備程序訊問,但仍應適用交互詰問規定(§166以下),由聲請方先主詰問、他方反詰問,非由法官先訊問後當反詰問處理。

考點:交互詰問適用考點:自白任意性調查考點:證據能力調查考點:準備程序勘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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