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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35單選題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49條第1項的贓物罪?

A甲教唆乙行竊,並且在乙得手後收受所竊得之物正確答案
B甲得知乙竊得汽車一輛,於是媒介乙將車賣給不知情的丙
C乙將竊得的黃金變賣後,再以變賣所得之現金送給知情的甲
D乙將竊得的車輛送至知情的甲處保管,並由甲代為將該車解體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教唆竊盜者已是竊盜共犯,其後收受贓物為不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教唆乙行竊,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共犯)。其後收受所竊之物,屬於對先前犯罪結果的利用,為「不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否則違反雙重評價禁止。

考點:不罰之後行為考點:媒介贓物考點:代替贓物考點:寄藏贓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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