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遂對乙攔檢盤查,並要求乙將其所攜帶上鎖之行李箱打開,甲遂向乙出示證件並表示檢查後若無違禁品即可離去,乙同意打開行李箱,警員甲在乙之行李箱查獲一包重約500公克之海洛因,隨即將乙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搜索違法,查獲之毒品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B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C甲搜索違法,但查獲之毒品,法院仍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甲之搜索,因係在火車站之公共場所執行,雖無搜索票,仍屬合法,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C正確答案
同意搜索須出於自願,並由執行人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本題於返所後始記載,難認已合法記載,但違法取證仍適用權衡法則判斷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同意記載事後補作違反第131條之1,搜索違法。但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法院得審酌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權益程度、犯罪所生危害(500公克海洛因屬重大犯罪)等,綜合判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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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同意搜索須出於自願,並由執行人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本題於返所後始記載,難認已合法記載,但違法取證仍適用權衡法則判斷證據能力。
看到「返所後才記載同意意旨」→ 同意搜索違法;但毒品類重大案件→走 §158-4 權衡,非絕對排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並非「絕對」排除。我國採相對排除,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由法院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只有自白等法定絕對排除情形才「絕對不得」為證據。
B✕ 陷阱
同意搜索依刑訴法第131條之1,須出於自願同意,並由執行人員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本題乙雖口頭同意,但相關記載係帶回警局後才補作,違反程序,不構成合法同意搜索。
C✓ 正確
同意記載事後補作違反第131條之1,搜索違法。但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法院得審酌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權益程度、犯罪所生危害(500公克海洛因屬重大犯罪)等,綜合判斷證據能力。
D✕ 陷阱
公共場所執行勤務不等於可無令狀搜索。搜索原則須有搜索票,例外須符合附帶搜索、緊急搜索、逕行搜索或同意搜索等法定要件,與是否在公共場所無關。
無令狀搜索類型速記
| 類型 | 法條 | 關鍵要件 | 本題適用? |
|---|
| 附帶搜索 | §130 | 合法逮捕後對人身/周邊 | 逮捕在搜索後,不適用 |
| 緊急搜索 | §131 | 有相當理由+情況急迫 | 無急迫性 |
| 同意搜索 | §131-1 | 自願+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 事後補記→違法 |
| 逕行搜索 | §122 | 對第三人住居所 | 不適用 |
最大陷阱是 A 的「絕對不得作為證據」。違法搜索在我國採「相對排除」,由法院依§158-4權衡,非一律排除。考生看到違法就選絕對排除是常見錯誤,毒品等重大犯罪往往權衡後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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