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甲同意後搜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沒有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同意搜索不合法
B警察人員經甲同意後所為之搜索,應向法院陳報,始為合法
C甲主張同意搜索程序不合法,審理法官如認搜索程序不合法,所扣得之物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正確答案
D甲於搜索中反悔,不再同意搜索,警察仍得續行搜索
C正確答案
同意搜索僅需受搜索人自願同意,無須律師陪同或事後陳報法院;若程序違法,法院得依權衡法則排除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若警察違法搜索,法官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權衡法則),若認定違法情節重大,得宣告扣押物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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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同意搜索僅需受搜索人自願同意,無須律師陪同或事後陳報法院;若程序違法,法院得依權衡法則排除證據能力。
同意搜索不須事後陳報法院,且受搜索人隨時可撤回同意;若警察違法搜索,法官得依刑訴第158條之4宣告無證據能力,故選C。
逐選項分析
A✕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同意搜索僅須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即可,並未強制要求辯護律師必須在場陪同。只要同意是出於自由意志,搜索即屬合法。
B✕ 陷阱
同意搜索無須向法院陳報。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僅有第131條的「逕行搜索(緊急搜索)」才必須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C✓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若警察違法搜索,法官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權衡法則),若認定違法情節重大,得宣告扣押物無證據能力。
D✕
同意搜索之合法基礎來自於受搜索人的同意,因此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其同意。若於搜索中反悔,警察即喪失合法基礎,除非有其他無票搜索事由,否則應立即停止搜索。
無票搜索種類與事後程序比較
| 搜索種類 | 法源依據 | 發動核心要件 | 事後陳報義務 |
|---|
| 同意搜索 | 刑訴 §131-1 | 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 無須陳報 |
| 逕行搜索(緊急) | 刑訴 §131 | 有急迫情形(如逮捕逃犯、滅證之虞) | 3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
| 附帶搜索 | 刑訴 §130 | 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 | 無須陳報 |
考生極易將「同意搜索」與「逕行搜索」的事後程序混淆。請牢記:只有「逕行搜索(緊急搜索)」才需要事後向法院陳報(刑訴§131),同意搜索(刑訴§131-1)與附帶搜索(刑訴§130)皆無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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