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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4單選題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且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B行國民參與審判及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均應於14日前送達正確答案
C證物及書證之調查,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原則上由聲請調查之當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提示或宣讀;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則由審判長行之
D關於有罪判決書認定犯罪事實理由之記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則應詳細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等事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國民法官案件首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30日前送達,非14日。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即本題答案)。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行國民參審案件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30日前送達,而非14日;一般程序才是7日(刑訴§272)。本題將兩者都寫成14日是陷阱。

考點:卷證不併送考點:準備程序期日考點:證據調查方式考點:判決書記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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