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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4單選題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行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關於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且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B行國民參與審判及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均應於14日前送達正確答案
C證物及書證之調查,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原則上由聲請調查之當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提示或宣讀;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則由審判長行之
D關於有罪判決書認定犯罪事實理由之記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一般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則應詳細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等事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國民法官法與刑事訴訟法之程序差異。國民法官準備程序傳票至遲「10日」前送達,審判期日「30日」,無14日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國民法官法第50條規定,準備程序期日傳票至遲應於「10日」前送達,審判期日傳票至遲「30日」前送達;一般刑訴審判期日傳票至遲「10日」前送達。兩者皆無選項所稱「14日」之規定,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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