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錢,但甲未予舉報,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嗣後甲向乙告知,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3萬元封口費,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乙拒絕之。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刑法上公務員,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B甲僅告知乙,縱乙拒絕甲,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正確答案
C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故不成立犯罪
D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故甲成立包庇罪
B正確答案
替代役男於執勤中屬刑法上公務員,要求賄賂罪一經「要求」即成立,不問對方是否答應。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刑法§122),只要單方「要求」即成立既遂,不以相對方允諾或交付為必要。甲要求3萬元封口費即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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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替代役男於執勤中屬刑法上公務員,要求賄賂罪一經「要求」即成立,不問對方是否答應。
看到「公務員+要求賄賂」→記住:要求、期約、收受三種態樣,只要「要求」就既遂,不必對方答應。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實務見解,替代役男於執行公權力勤務(監所崗哨、巡邏)期間屬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身分公務員,非「非公務員」,A錯。
B✓ 正確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刑法§122),只要單方「要求」即成立既遂,不以相對方允諾或交付為必要。甲要求3萬元封口費即構成。
C✕ 陷阱
賄賂罪不以實際取得財物為要件,「要求」階段即既遂,故縱未獲財產利益仍成立犯罪,C錯。
D✕
刑法上的「包庇罪」有特定適用對象(如包庇煙毒、賭博等),單純不舉發違規並不構成包庇罪,D錯。
違背職務賄賂罪三階段(刑法§122)
| 態樣 | 行為內容 | 是否既遂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
| 要求 | 單方開口索賄 | 既遂 | 不需要 |
| 期約 | 雙方合意將來給付 | 既遂 | 需要 |
| 收受 | 實際取得財物 | 既遂 | 需要交付 |
A選項誤導考生認為替代役男非公務員。實則替代役男於執行公權力勤務(如監所戒護、巡邏)期間屬刑法§10 Ⅱ之公務員;且C選項利用「未取得財物」誤導,但賄賂罪「要求」即既遂,與恐嚇取財未遂的判斷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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