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詰問時,就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B行主詰問時,對於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詰問者就該鑑定人先前之陳述亦得為誘導詰問
C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D行主詰問時,就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不得為誘導詰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顯無爭執之事項恰恰是主詰問『得』誘導的法定例外之一(刑訴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1款),因為無爭執就無誤導之虞,容許誘導以節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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