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甲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另案查出乙之姓名,被害人於另案偵查中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乙之告訴後,甲始經法院判處傷害罪刑確定,甲知悉上情後,主張應依非常救濟程序,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實務見解,其主張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甲是正犯,且被害人未對甲撤回告訴,本應對甲論罪判刑
B無理由,已經判刑確定,不可救濟
C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但應由甲聲請再審救濟
D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有理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對共犯乙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共犯甲,甲案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既已判決確定,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被害人對乙撤回傷害告訴,依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甲案原本即欠缺合法告訴條件,法院應諭知不受理。既已判決確定,應以非常上訴統一糾正違法裁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有理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對共犯乙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共犯甲,甲案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既已判決確定,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故選(D)。
先抓罪名:普通傷害罪原則上為告訴乃論。再抓共犯撤告效力: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被害人雖只對乙撤告,但撤告效力會及於甲。如此一來,甲案欠缺合法告訴要件,法院本應為不受理判決。惟甲已受有罪判決確定,此屬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依實務見解應以非常上訴救濟,而非再審。
逐選項分析
A✕
錯。甲、乙為共同傷害之共犯。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並不因甲是正犯或被害人未明示對甲撤告而例外。甲案既因撤告效力而失去訴追條件,本應不受理。
B✕
錯。雖然已判刑確定,但仍非『不可救濟』。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仍可能透過非常上訴作為非常救濟途徑。
C✕
錯前半對、錯後半大。前半說『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是對的;但救濟途徑不是再審。再審主要處理事實認定錯誤或新證據等情形,本題屬法律上應不受理而誤為實體有罪判決,實務上以非常上訴救濟。
D✓ 正確
對。被害人對乙撤回傷害告訴,依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甲案原本即欠缺合法告訴條件,法院應諭知不受理。既已判決確定,應以非常上訴統一糾正違法裁判。
最常見陷阱有三個:①誤以為『只對乙撤告』就只影響乙,不影響甲;其實共犯間有告訴不可分原則。②誤把『確定判決後的救濟』寫成再審;本題重點是法律適用錯誤,實務走非常上訴。③誤認為甲已先被起訴、乙另案偵查,所以撤告不及於甲;其實只要是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之共犯,撤告效力仍及於其他共犯。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