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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1單選題

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甲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另案查出乙之姓名,被害人於另案偵查中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乙之告訴後,甲始經法院判處傷害罪刑確定,甲知悉上情後,主張應依非常救濟程序,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實務見解,其主張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甲是正犯,且被害人未對甲撤回告訴,本應對甲論罪判刑
B無理由,已經判刑確定,不可救濟
C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但應由甲聲請再審救濟
D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有理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對共犯乙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共犯甲,甲案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既已判決確定,應以非常上訴救濟,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被害人對乙撤回傷害告訴,依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甲案原本即欠缺合法告訴條件,法院應諭知不受理。既已判決確定,應以非常上訴統一糾正違法裁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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