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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單選題

關於刑法上有責性(罪責)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般認為責任能力的要素有二,即刑法第19條內所稱「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
B若行為人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責任能力欠缺,但審判時已因治療而改善或痊癒,仍不能以後階段具備責任能力為由,肯定行為時的罪責
C刑法上的有責性程度有輕重之別,且可能因此導致法律效果的差異
D依實務多數見解,刑法第19條關於行為人能否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屬於責任要素中的生理原因,應由專業鑑定人判斷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9條採混合生理心理模式,生理原因(精神障礙)由鑑定人判斷,但辨識/控制能力屬心理結果,由法官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刑法第19條採混合模式:「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屬生理原因由鑑定人判斷;但「能否辨識違法、依辨識行為」屬心理結果要素,應由法官綜合認定,非鑑定人判斷範圍。

考點:責任能力二要素考點:行為與責任同時考點:罪責程度考點:混合模式誤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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