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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5單選題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導致乙身上除了被甲所毆之身體挫傷之外,右腳小腿還因此粉碎性骨折而截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轉身要逃,自己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應屬被害人乙自我負責之行為,甲僅就毆打乙頭部之挫傷負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之責
B乙右腳僅小腿骨折而截肢,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
C甲對於乙受毆逃跑掉落坑洞而右腳截肢之結果,應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甲應負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正確答案
D乙之截肢結果並非源自頭部挫傷之加重後果,故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甲毆乙致乙逃跑跌入坑洞截肢,客觀上可預見,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須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客觀預見可能性。毆打他人致其驚慌逃跑而受更重傷害,屬一般人可預見,故甲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重傷罪。

考點:自我負責原則考點:重傷定義考點:加重結果犯考點:因果關係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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