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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7單選題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正確答案
B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C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D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得被害人承諾的能力以個案判斷力為準,非民法行為能力;限於個人可處分法益,生命不在內。

為什麼答案是 A

通說見解:承諾能力不以民法行為能力(20歲或18歲成年)為準,而是看被害人對該法益侵害的認識與判斷能力,採個案認定。例如17歲少年對身體輕傷的承諾仍可能有效。

考點:承諾能力標準考點:瑕疵承諾自始無效考點:法益可處分性考點:生命法益不可承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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