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共同闖入便利商店行搶,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理過程中,店員證稱:「案發當時,聽到共犯一人高喊甲的名字,催促離開」。若以店員供述證明當時呼叫之對象為甲,乃屬傳聞證據
B審理過程中,甲之友人證稱:「甲曾請託其作偽證稱:案發時甲在其住處睡覺」。若以甲之友人之供述作為甲不在場係屬虛偽之證明,乃屬傳聞證據
C審理過程中,乙之友人證稱:「乙曾邀約:一起到該便利商店行搶」。若以乙之友人供述證明乙曾邀約共同犯案,乃屬傳聞證據
D審理過程中,乙證稱:「案發當時,甲曾向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喔」。若以乙之供述證明甲脅迫店員,非屬傳聞證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傳聞證據指以審判外陳述證明其內容為真;若陳述本身即為待證事實(言詞行為),非傳聞。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當場對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是脅迫行為本身(言詞即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乙轉述是證明甲曾為脅迫行為,非證明話語內容真偽,屬非傳聞,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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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傳聞證據指以審判外陳述證明其內容為真;若陳述本身即為待證事實(言詞行為),非傳聞。
判斷口訣:用來證明「話的內容是真的」→傳聞;用來證明「有說這句話」本身→非傳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店員聽到共犯喊「甲」的名字,是要證明在場者為甲,此為當場知覺的原始證據,「喊名字」本身即為事實,非用來證明話語內容真偽,屬非傳聞。
B✕
友人證稱甲請託作偽證,是要證明甲有「教唆偽證」這個行為本身,此請託言詞即是待證事實(行為事實),非用以證明其內容真實,屬非傳聞。
C✕ 陷阱
乙邀約行搶的言詞本身即是犯罪行為(邀約、謀議)的表現,屬言詞行為,以證明「有此邀約」為目的,非證明內容真偽,故非傳聞證據。
D✓ 正確
甲當場對店員喊「拿錢來,不然砍下去」是脅迫行為本身(言詞即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乙轉述是證明甲曾為脅迫行為,非證明話語內容真偽,屬非傳聞,敘述正確。
傳聞 vs 非傳聞判斷
| 用途 | 例子 | 性質 | 證據能力 |
|---|
| 證明話語內容為真 | A說『B殺人』→ 證B真殺人 | 傳聞 | 原則無,例外有 |
| 證明有說過這句話 | 恐嚇、邀約、請託 | 非傳聞(言詞行為) | 有 |
| 證明當時知覺 | 聽到有人喊名字→在場 | 非傳聞 | 有 |
傳聞法則的關鍵在「證明目的」。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是「轉述他人說過的話」就是傳聞。實際上若用途是證明「有說這句話」(言詞行為)而非「內容真實」,即非傳聞。ABC 都屬言詞行為,僅 D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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