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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455單選題

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法院一方面同意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另一方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經詢問後辯護人亦無其他意見,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之處理是否合法?

A合法。法院既已同意送鑑定,已顧及被告之抗辯,辯護人亦無意見,對被告防禦權並無危害。若案件已臻明確,應容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B合法。實務上之鑑定多半採機關鑑定,即鑑定人不會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因此認定罪責之精神鑑定與簡式審判程序並無衝突
C不合法。辯護人之抗辯若與被告本人相矛盾,應以被告本人之意思為準,此時法院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即不得再送精神鑑定
D不合法。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為有罪陳述為前提,若被告主張有阻卻罪責事由,即不得改採簡式審判程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完整有罪自白』為前提,主張阻卻責任=否認罪責,不得改行簡式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訴法第273條之1規定,簡式審判須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主張精神障礙阻卻責任=否認構成犯罪,已非完整有罪陳述,法院不得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考點:程序要件誤解考點:混淆爭點考點:爭點錯置考點:簡式審判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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