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物如果屬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
B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該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予以沒收
C犯罪工具之沒收係因行為人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不論故意或過失犯罪,均應沒收正確答案
D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部分損害,法院仍得就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實際賠償部分予以宣告沒收
C正確答案
沒收犯罪工具限於故意犯罪且為「得」沒收;過失犯無供犯罪所用之主觀意圖,且非「應」沒收,故選項C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犯罪工具沒收限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無供犯罪所用之主觀意圖),且法條為「得」沒收而非「應」沒收,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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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沒收犯罪工具限於故意犯罪且為「得」沒收;過失犯無供犯罪所用之主觀意圖,且非「應」沒收,故選項C錯誤。
看到「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沒收」直接選錯!刑法沒收犯罪工具是「得」沒收,且過失犯無犯罪故意,不生「供犯罪所用」之問題。
逐選項分析
A✕
實務認為第三人合法持有之物對其非違禁物,故需視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敘述正確。
B✕
交通工具屬行為人所有,法條規定「得」沒收,法院可依比例原則裁量是否沒收,敘述正確。
C✓ 正確
犯罪工具沒收限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無供犯罪所用之主觀意圖),且法條為「得」沒收而非「應」沒收,敘述錯誤。
D✕
犯罪所得僅扣除已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之部分,超過部分仍應宣告沒收,敘述正確。
沒收要件與裁量重點
| 沒收客體 | 法條依據 | 沒收性質 | 主觀要件 |
|---|
| 違禁物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應沒收 | 不問故意過失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得沒收 | 限於故意犯罪 |
| 犯罪所得 | 刑法第38-1條第1項 | 應沒收 | 限於故意犯罪 |
將「得沒收」誤植為「應沒收」,並將「故意犯罪」之要件擴張至「過失犯罪」。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供犯罪使用之主觀意圖,故其所有物不生「供犯罪所用」之沒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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