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
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
C丙既為告訴人,故其陳述被害經過時,不得以證人身分,進行訊問
D丙對甲、乙均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丙恰巧為審理本案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丙依法應自行迴避,若丙不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丙迴避,該迴避應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刑訴法第25條,書記官之迴避準用法官迴避規定;第17條列有自行迴避事由,第18條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第25條第2項明定書記官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敘述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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