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以重傷故意,拿木棒朝甲的頭部猛力攻擊,甲立刻閃身並出手將木棒撥開,致甲手指骨折,而撥開的木棒反彈打中乙的頭部,造成乙受傷。甲、乙兩人可能會負何種刑事責任?
A甲為無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正確答案
B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
C甲為無罪,乙亦無罪
D甲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成立傷害既遂罪
A正確答案
乙持棒攻擊甲屬重傷未遂;甲反擊致乙受傷為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故無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有重傷故意並已著手(揮棒攻擊),但未造成重傷結果,成立重傷未遂。甲面對現在不法侵害,出手撥開木棒屬正當防衛行為,縱使反彈傷及乙,亦為防衛所生結果,阻卻違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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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持棒攻擊甲屬重傷未遂;甲反擊致乙受傷為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故無罪。
看到『被攻擊當下反擊』→ 正當防衛 (刑§23)→ 無罪;攻擊方未達目的→ 未遂。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有重傷故意並已著手(揮棒攻擊),但未造成重傷結果,成立重傷未遂。甲面對現在不法侵害,出手撥開木棒屬正當防衛行為,縱使反彈傷及乙,亦為防衛所生結果,阻卻違法,無罪。
B✕ 陷阱
甲撥開木棒是防衛行為,非過失行為。甲對自己手指骨折是自招傷害,不構成犯罪;對乙的反彈受傷則在正當防衛範圍內,阻卻違法,不成立過失傷害。
C✕
乙已有重傷故意並著手攻擊,縱未得逞,仍應成立重傷未遂罪(刑§278 III),不可能無罪。本選項忽略乙的刑事責任。
D✕ 陷阱
甲無過失傷害責任已如前述;乙雖造成自己受傷,但自傷不罰,且其對甲的攻擊未遂,僅成立重傷未遂,而非對甲成立傷害既遂。
本題行為人責任分析
| 行為人 | 行為 | 主觀 | 客觀結果 | 結論 |
|---|
| 乙 | 持棒攻擊甲頭部 | 重傷故意 | 未造成重傷 | 重傷未遂 (§278 III) |
| 甲 | 撥開木棒 | 防衛意思 | 自己骨折+乙受傷 | 正當防衛,無罪 (§23) |
陷阱在誤導考生把『防衛行為導致攻擊方受傷』當成過失傷害。事實上,在正當防衛情境下,防衛者對侵害者造成之傷害本即為法律允許的結果,根本不進入過失評價,直接阻卻違法。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