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用乙名在警局應詢,並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傳喚無著後,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認罪證明確,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5月。乙收受判決正本後,提起上訴主張並未犯罪,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查明係甲冒用乙名應訊所致。關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應判決上訴駁回
B應依簡易程序撤銷原判決,改判決乙無罪
C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乙無罪正確答案
D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
答案與詳解
實務見解:冒名應訊,起訴對象為被冒名者(形式被告乙),因乙未為竊盜行為,應諭知無罪;又因案件不宜簡易判決,二審地院合議庭應改依通常程序撤銷原判並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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