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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26單選題

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B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C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
D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281條(對尊親屬施暴未成傷罪)為「純正身分犯」,無身分之丙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與甲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普通人施暴未成傷並不構成傷害罪,故刑法第 281 條(對尊親屬施暴未成傷罪)係因特定關係才成立之「純正身分犯」。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之丙仍與甲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考點:不純正身分犯考點:傷害罪不罰未遂考點:純正身分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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