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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4單選題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11 月 8 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傷之加重結果犯。某甲於 100 年 10 月 2 日因酒醉不能安全駕駛,不慎撞死行人某乙。上開法條施行後,法院裁判時應如何論處?

A修正後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係新增刑罰規定,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溯及既往,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
B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係屬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比較適用新舊法正確答案
C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僅係屬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法律變更,而就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規定並未有法律變更,因此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比較適用新舊法之範圍僅限刑法第 185 條之 3
D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係屬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及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之體例調整與文義修正,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新增加重結果犯條文,其構成要件涵蓋原本的第185條之3+第276條過失致死,屬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新增的185條之3第2項加重結果犯,實質上是將舊法185條之3(不能安駕)與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結合加重,兩罪均有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比較。

考點:罪刑法定誤用考點:法律變更比較考點:加重結果犯構造考點:非單純文字修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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