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圖逃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甲是現行犯,所以司法警察毋需拘票,得逕行逮捕之
B司法警察逮捕後,得無令狀搜索甲之身體及車輛
C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因此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正確答案
D附帶搜索的範圍僅限於甲正在使用之車輛,甲若有其他車輛則不在搜索範圍內
C正確答案
現行犯可無令狀逮捕並附帶搜索其身體及立即可觸及處所,但不及於住所。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要選錯誤者。附帶搜索不及於住所;住所須有搜索票,或符合刑訴法第131條緊急搜索(如追緝現行犯、有事實認被告在內等)要件。僅「合法逮捕」不當然可搜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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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現行犯可無令狀逮捕並附帶搜索其身體及立即可觸及處所,但不及於住所。
附帶搜索=身體+隨身物+立即可觸及範圍;住所需搜索票或另符緊急搜索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甲開車衝撞警察屬現行犯(妨害公務、公共危險),依刑訴法第88條,任何人皆可逕行逮捕,司法警察更毋需拘票。敘述正確。
B✕
刑訴法第130條附帶搜索,合法逮捕後得無令狀搜索被告身體、隨身攜帶物、使用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故搜索甲身體及車輛合法。
C✓ 正確
本題要選錯誤者。附帶搜索不及於住所;住所須有搜索票,或符合刑訴法第131條緊急搜索(如追緝現行犯、有事實認被告在內等)要件。僅「合法逮捕」不當然可搜住所。
D✕
附帶搜索之交通工具限於被逮捕人「正在使用」者,其他未使用之車輛非立即可觸及範圍,不在附帶搜索之列。敘述正確。
無令狀搜索類型比較
| 類型 | 法條 | 要件 | 範圍 |
|---|
| 附帶搜索 | 刑訴§130 | 合法拘捕後 | 身體、隨身物、使用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
| 緊急搜索 | 刑訴§131 | 追緝現行犯、有事實認被告或應扣押物在內 | 住宅或處所 |
| 同意搜索 | 刑訴§131-1 | 受搜索人自願同意 | 同意範圍內 |
| 逕行搜索 | 刑訴§130 | 附帶於合法逮捕 | 不及於住所 |
刑訴法對「人身自由」跟「居住自由」是兩套保護標準。抓到現行犯可以直接逮捕,也能附帶搜他身上、口袋、手提包這些「立即可觸及處」,但住所是更高層級的保護對象,不能因為你在路上抓到人就直接衝進他家翻。真要搜住所得另外符合「有事實足認」的緊急搜索要件或持票搜索,不是「合法逮捕」就全包。考點在區分兩個權限:逮捕權不等於住所搜索權,附帶搜索只到「人的控制範圍」為止,不延伸到固定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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