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
A被告辯護律師甲於法院開庭後,接受媒體訪問,得公開批評承辦法官係基於特定政治立場而羈押被告,顯係政治迫害正確答案
B乙律師為自訴人撰寫上訴狀,指摘原判決聽信證人片面之詞而判決被告無罪,實乃司法偏袒不公等語正確答案
C丙律師基於其對法庭之真實義務,自證人處取得證據後,雖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仍應提出供法院判斷取捨正確答案
D丁律師發現被告所述,合理判斷與真實不符時,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不應提出被告之陳述於法院正確答案
A、B、C、D正確答案
律師對司法機關有不當言論限制,但為當事人利益撰狀合理指摘判決尚屬正當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A、B、C、D
律師於上訴狀中為當事人指摘原判決採證或認事用法不當,屬正當行使訴訟上攻擊防禦,是律師忠實義務之體現,未違反律師倫理。與 A 公開媒體批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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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對司法機關有不當言論限制,但為當事人利益撰狀合理指摘判決尚屬正當行使。
關鍵:公開批評(A)vs 書狀內指摘(B)、真實義務(C錯,不得提出不實證據)、不自證己罪(D錯,被告陳述非律師判斷取捨)。
逐選項分析
A✕
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律師對承辦案件之法官為人身攻擊或政治性指控。公開於媒體批評法官「政治迫害」已逾越正當評論界線,違反律師對司法之尊重義務。
B✓ 正確
律師於上訴狀中為當事人指摘原判決採證或認事用法不當,屬正當行使訴訟上攻擊防禦,是律師忠實義務之體現,未違反律師倫理。與 A 公開媒體批評不同。
C✕ 陷阱
律師對法院有真實義務,若合理判斷證據非屬真實,不得提出供法院審酌,否則構成對法庭之欺罔。陷阱在把「真實義務」扭曲成「全部提出由法院判斷」。
D✕ 陷阱
不自證己罪是被告之權利,不是律師過濾被告陳述之依據。被告是否陳述由被告決定,律師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提出被告想陳述之事項。概念錯置。
律師對司法機關之義務界線
| 情境 | 場合 | 可否 | 理由 |
|---|
| 媒體公開批評法官政治迫害 | 法庭外 | ❌ 違反 | 逾越正當評論,損司法威信 |
| 上訴狀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 | 書狀內 | ✅ 可 | 正當行使訴訟防禦 |
| 提出明知非真實之證據 | 法庭上 | ❌ 違反 | 違反真實義務 |
| 過濾被告不自證己罪陳述 | 法庭上 | ❌ 錯誤 | 權利主體是被告非律師 |
律師倫理最核心的平衡點:既要對法院誠實,又要為當事人盡力辯護。考選部愛考「真實義務」的界線——律師不能提出「明知虛假」的證據,但不代表要把所有不利證據都交出來;另一個陷阱是把「被告不自證己罪」當成律師可以主動過濾陳述的理由,實際上這權利的行使主體是被告本人,律師只能建議不能代為決定。至於書狀中對判決的合理指摘,只要是為當事人利益且有事實依據,就屬正當業務行為,但若公開對法官人身攻擊就逾越界線。判斷關鍵:區分「誠實義務的底線」vs「辯護權的上限」。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