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警察並非勘驗之主體,法院及檢察官始為勘驗之主體,警察必須先報請檢察官核准,始得為即時之勘察
B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倘依法定程式製作勘察報告,則該報告本身即取得證據能力;至該報告之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審酌、判斷
C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警察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警察現場勘察報告屬審判外書面陳述(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除非符合傳聞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警察勘察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訴法第159條第1項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除非符合第159條之1至之5的傳聞例外。此為實務與通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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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現場勘察報告屬審判外書面陳述(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除非符合傳聞例外。
看到「警察勘察報告」+「證據能力」→ 傳聞法則,原則排除選 C。
逐選項分析
A✕
刑訴法第230條第3項、第231條第3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於調查中得為「即時勘察」,不須報請檢察官核准。警察雖非勘驗主體,但有即時勘察權。
B✕ 陷阱
「依法定程式製作」只處理合法性,不等於有證據能力。勘察報告仍屬審判外書面陳述,須通過傳聞法則檢驗,不會自動取得證據能力。
C✓ 正確
警察勘察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訴法第159條第1項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除非符合第159條之1至之5的傳聞例外。此為實務與通說見解。
D✕ 陷阱
第159條之4的「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指例行性、機械性的文書(如戶籍謄本),警察針對特定刑案所製作的勘察報告具有個案性與主觀判斷,不屬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一貫排除適用。
警察勘察報告之證據能力判斷
| 文書類型 | 條文依據 | 是否例行性 | 證據能力 |
|---|
| 戶籍謄本、公報 | 第159條之4第1款 | 是 | 原則有 |
| 業務通常文書 | 第159條之4第2款 | 是 | 原則有 |
| 警察勘察報告 | 第159條第1項 | 否(個案性) | 原則無 |
| 符合傳聞例外 | 第159條之1~之5 | — | 例外有 |
D 選項是最經典的陷阱!很多考生會誤以為「警察是公務員、勘察報告是職務上文書」就直接套用第159條之4。但最高法院實務明確指出:針對特定案件所製作、含偵查判斷的報告,不屬於例行性公文書,仍須回歸第159條傳聞法則處理。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