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殺人後,將屍體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犯罪不應留下證據,隨即引火將屍體與房屋一同燒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構成損壞屍體罪
B乙構成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正確答案
C甲構成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罪
D甲所構成之殺人罪,應與他罪論以數罪併罰
B正確答案
湮滅證據罪僅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正犯湮滅自己證據不成立犯罪,依共犯從屬性,教唆或幫助者亦不成立本罪之共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以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要件。甲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正犯不成立犯罪,乙亦無從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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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湮滅證據罪僅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正犯湮滅自己證據不成立犯罪,依共犯從屬性,教唆或幫助者亦不成立本罪之共犯。
看到「湮滅自己證據」,秒想刑法第165條不處罰。正犯不成立犯罪,依共犯從屬性,乙絕對不會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甲引火燒燬屍體,該當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屍體罪。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以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要件。甲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正犯不成立犯罪,乙亦無從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C✕
敘述正確。山區小木屋為無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甲引火燒燬,構成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D✕
敘述正確。甲的殺人行為與事後為滅跡而放火、損壞屍體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刑法第50條規定,應予數罪併罰。
湮滅證據罪與共犯關係
| 行為情境 | 正犯(行為人)刑責 | 教唆/幫助者刑責 | 核心理由 |
|---|
| 湮滅「他人」案件證據 | 成立刑法第165條 | 成立教唆犯/幫助犯 | 符合法條要件,共犯從屬成立 |
| 湮滅「自己」案件證據 | 不成立犯罪 | 不成立犯罪 | 法條明定限於「他人」;共犯從屬性原則 |
|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 | 成立教唆犯 | 成立刑法第165條(正犯) | 他人湮滅的是「他人(即教唆者)」的證據,正犯成立,教唆者亦成立 |
考生容易直覺認為「有湮滅證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而忽略刑法第165條明文規定必須是「關係他人」之證據。同時也常忘記「共犯從屬性」:正犯(甲)不成立犯罪時,共犯(乙)自然無從依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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