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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17單選題

甲殺人後,將屍體放在無人居住、使用的山區小木屋內。經乙提醒犯罪不應留下證據,隨即引火將屍體與房屋一同燒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構成損壞屍體罪
B乙構成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正確答案
C甲構成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罪
D甲所構成之殺人罪,應與他罪論以數罪併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湮滅證據罪僅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正犯湮滅自己證據不成立犯罪,依共犯從屬性,教唆或幫助者亦不成立本罪之共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以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要件。甲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正犯不成立犯罪,乙亦無從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考點:損壞屍體罪考點:共犯從屬性考點:放火罪考點:數罪併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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