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女友 A 不知情下,以手機將二人裸體之親密行為的影像畫面錄下。二人分手後,甲將前開手機內錄存之影像傳送至 B 所有筆記型電腦內,再連結原即得知之 A 的臉書(Facebook)帳號,變更 A 之帳號密碼,並使加入A 該帳號特定之多數連絡人均得以觀覽二人上開之網路動態照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l 項散布猥褻影像罪
D甲成立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甲變更前女友臉書密碼並散布裸照,構成妨害祕密、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罪;但變更密碼屬「變更電磁紀錄」而非「干擾電腦設備」,故選項D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變更密碼使A無法登入,屬於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而非第360條的「干擾電腦設備罪」(如阻斷服務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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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變更前女友臉書密碼並散布裸照,構成妨害祕密、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罪;但變更密碼屬「變更電磁紀錄」而非「干擾電腦設備」,故選項D敘述錯誤。
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設備罪」專指DDOS攻擊、癱瘓系統等行為。單純盜用帳號、變更密碼是觸犯第358條(入侵電腦)與第359條(變更電磁紀錄)。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當時法規)。甲竊錄非公開活動並散布,依106年當時法規成立第315-2條第3項散布竊錄內容罪。註:112年修法後應優先適用第319-3條散布性影像罪。
B✕
敘述正確。將前女友裸照上傳至臉書供特定多數人觀覽,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與名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C✕
敘述正確(依當時法規)。裸照屬猥褻物品,供多數人觀覽構成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註:112年修法後與性影像專章有競合問題。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變更密碼使A無法登入,屬於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而非第360條的「干擾電腦設備罪」(如阻斷服務攻擊)。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核心區分
| 條號 | 罪名 | 行為態樣 | 經典案例 |
|---|
| 第 358 條 | 入侵電腦罪 | 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 | 偷登入配偶的 LINE 或 Email |
| 第 359 條 |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 | 盜用帳號後「變更密碼」、刪除別人報告 |
| 第 360 條 | 干擾電腦設備罪 | 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設備 | DDOS 攻擊、發送大量垃圾信癱瘓伺服器 |
考生極易將「變更密碼導致被害人無法登入」誤認為「干擾」了被害人使用電腦。在刑法體系中,「變更密碼」精確對應的是「變更電磁紀錄」(§359),而「干擾電腦設備」(§360)有其專屬的科技定義,專指癱瘓系統運作的攻擊行為。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